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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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


1.1  检验批的划分

地基子分部可以按照基础类型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  检验批容量

检验批容量可以按地基面积,复合地基可以按桩数。

1.3  最小抽样数量


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第1张



2、桩基


2.1  检验批的划分

桩可按桩类型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2  检验批容量

桩基工程以按桩数。

2.3  最小抽样数量


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第2张



3、地下防水


3.1  检验批的划分

(1)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3.2  检验批容量和最小抽样数量


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第3张



4、混凝土结构


4.1  检验批的划分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4.2  检验批容量和最小抽样数量

最小抽样数量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确定。


5、砌体结构


5.1  检验批的划分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5.2  检验批容量

砌筑的立方量

5.3  最小抽样数量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少于5确定。


6、钢结构


6.1  检验批的划分


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第4张


6.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确定。


7、钢管混凝土结构及型钢混凝土结构


7.1  检验批的划分

可参照混凝土和钢结构的划分原则

7.2  最小抽样数量

钢管混凝土结构依据《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确定;型钢混凝土结构可依据《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50901-2013确定。


8、铝合金结构


8.1  检验批的划分


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第5张


8.2  最小抽样数量

按《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确定。


9、木结构


9.1  检验批的划分


最全的检验批的划分、容量及抽样(必须收藏)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第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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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屋面节能工程


28.1  检验批的划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28.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29、地面节能工程


29.1  检验批的划分

(1)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当面积超过200㎡时,每200㎡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也为一个检验批。

(3)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29.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0、采暖节能工程


30.1  检验批的划分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30.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31.1  检验批的划分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31.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32.1  检验批的划分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

32.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33.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GB50411-2007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33.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标签: 建筑施工 资料员 检验批 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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